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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方法

[日期:2015-01-06]   来源:www.qq8008.com  作者:admin   阅读:0[字体: ]
一、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
  (一)原产地规则的含义
  原产地即货物的国籍,是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。
  (二)原产地的类别:优惠原产地,非优惠原产地
  1、优惠原产地规则:优惠范围是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;它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确定。
  我国执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:《亚太贸易协定》、《东盟框架协议》、《CEPA香港规则》、《CEPA澳门规则》《特别优惠关税待遇(非亚大洲的33个国家)》、《中巴自由贸易协议》、《中智自贸协定》等。
  2、非优惠原产地规则:自主制定,并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:普遍、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最惠国进口产品。
  (三)原产地认定标准
  完全获得: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或生产。
  实质性改变:《协调制度》中的某位数级税目改变、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格的一定比例、加工后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。
  1、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
  (1)完全获得标准
  (2)从价百分比标准:
  《亚太贸易协定》——增值部分不超过该货物FOB价的55%;
  原产于孟加拉国增值部分不起过65%。
  《东盟合作框架协议》——成员方增值部分不少于40%
  或材料、零件、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产品的60%,且最后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。
  《港澳CEPA》——在港澳获得的原料、组合零件、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总价 > 30%
  《中巴自贸协定》——使用中国、巴基斯坦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%或增值部分不小于40%
  《中智自贸协定》——使用非成员方原产材料占货值小于60%。
  (3)直接运输协议
  ① 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;即使途经非受惠国,也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;
  ② 非受惠国关境内未使用、交易和消费;
  ③ 除简单处理外,未经任何其他处理。
  ④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香港或澳门(可经香港)直运内地口岸(不能从香港外第三国转运)。
  ⑤《中智自贸协定》进入所过国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
  2、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
  (1)完全获得标准。
  (2)“实质性改变”的标准:税则归类(四位编码)改变;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行改变的,以从价百分比、制造或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。
  [工厂交货价-非该国(地区)原产材料价值] / 工厂交货价 * 100% ≥ 30%
  (四)申报要求
  1、《亚太贸易协定》项下需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,以过非受惠国的,需提供过境国家未加工证明及全程提单。
  2、《中国-东盟合作框架协议》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中国—东盟协定税率;
  3、CEPA香港规则和澳门项下报关时要申明适用零关税税率;
  香港产品,同时提供“香港海关查验报告”,以证明适用绿色关税制度;
  4、巴基斯坦产品报关时要申明适用中巴自贸协定税率;
  5、“特别优惠关税待遇”报关时申明适用特税关税
  6、《中智自贸协定》主动提交智利签发出的原产地证书、提单、发票、报关单,申明适用中智自贸协定税率。
  A、货经过其他国家的,须提供证明。
  B、展览货物的,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展览的名称和地点。
  C、未提供原产地证明或文件不符合的,收取保证金放行。规定期限内补交证明,逾期保证金转税。
  D、原产于智利,价值不超过600美元可免交原产地证书。
  (五)原产地证明书
  1、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
  (1)《亚太贸易协定》项下的原产地证书: 一批一证;无证到货可90日补证;
  (2)《东盟协议》的原产地证书
  ① 有效期:4+2个月(延长以第三方转运为前提);
  ②货值不超200美元,可不提供,但要提交制造商的声明;
  ③ “一批一证”;
  ④ 核查期间,收保证金放行
  ⑤ 无证到货,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。
  (3)CEPA原产地证书
  ① “一批一证”;
  ② 未再加工出具证明的签发机构是中国检验(香港)有限公司、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。
  ③ 绿色关锁制度:香港海关查验并施加绿色关锁,进口时海关查验香港海关查验报告后直接放行。
  ④ 实行海关联网管理。无法核对时,可担保放行,海关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性时退保或转税。
  ⑤ 对证书真实性质疑时,可经总署或深圳、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向香港海关、澳门海关或经济局提请核查,期间可等税担保放行(按最惠国或暂定税率核定税额);
  ⑥ 澳门原产地证签发机构:澳门特区经济局。
  香港证签发机构:香港工贸署、总商会、工业总会、中华厂商联合会、中华总商会、印度商会。
  (4)中巴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:
  ① A4纸印制,有效期:6+2个月(延长以转运为前提);
  ② 无证到货,可在装运之后的1年内补发。
  ③ 展览期间留购同样可以协定税率。
  (5)“特别优惠关税待遇”:
  ① A4纸印制,有效期:180日;
  ② 可提出核查,90天予以答复,俞期不享受特别优惠关税;
  ③ 核查期间,收保证金放行。
  (6)中国-智利自由贸易区:
  ① 提供英文并加盖“ORIGINAL”印章,有效期:1年,一证一单;
  ② 可提出核查,收保证金放行;
  ③6个月内予以答复,俞期不享受特别优惠关税。
  2、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
  (1)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产品时,必须提供原产地证;加工进口也不例外。
  (2)政策实施之前保税进口,内销时必需按照政策办理:交证。无证,则按照最高反倾销税率征税,或按照最高保证金征收比率收取现金保证金。
  (3)注意:原产地证并非唯一判定原产地标准。
  (六)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进口鲜水果、农产品实施零关税
  (1)自05年8月1日15种水果,07年3月20日19种农产品实施零关税
  (2)运输要求:
  ① 台湾完全获得;
  ② 台澎金门直运大陆 或者经过港澳、日本的石峘岛转运大陆。
  (七)原产地预确定制度
  直属海关确定
  150天内预确定决定并通知。
  条件:进口与确定所依据的原产地规则、实施和条件不发生变化。
  二、税率的适用
  (一)税率适用的原则
  进口税则设最惠国税率、协定税率、特惠税率、普通税率、关税配额税率等,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。2007年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9.8%。
  出口税则按列目方式确定,部分商品实行暂定税率。
  1、进口税率
  原则:多种税率下“从低计征”。
  (1)最惠国税率:世贸组织成员国的货物;
  签订(含最惠国待遇条款)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;
  原产于我境内的进口货物;
  (2)最惠国税率项下:如有暂定税率,暂定税率优先;适用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,又适用于暂定税率的,从低适用。适用普通税率进口的,不适用暂定税率;无法确定原产国的,按普通税率征收。
  (3)关税配额:配额内的货物,配额税率优先;配额外,按其他规定执行。
  (4)反倾销、反补贴、保障措施:按相关条例规定执行,遇有协定税率则按照协定税率计征
  (5)报复性关税税率:对我实行贸易歧视,则一律按照报复性关税计征。
  (6)适用协定税率又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范围内的,按协定税率计征;适用协定税率又适用保障措施范围内的,按采取措施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。
  (7)实施减让政策的:与特惠税率、协定税率、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,从低执行,但不得在暂定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。
  (8)ITA税率:信息技术产品
  (P275的表格很重要,需理解,经常会考多选题)
  2、出口税率(略)
  (二)税率的实际运用
  进出口货物,应按接受申报日的税率征税。
  特例
  1、提前申报的,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(进口)税率;
  2、进口转关,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;
  3、出口转关,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日税率;
  4、集中申报货物,适用每次进出口(申报进出境)日税率;
  5、超限未报被依法变、卖的进口货物,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税率;
  6、违反规定需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,适用违反行为发生日税率;不能确定是选择发现日税率。
  7、已放行保税货物、减免税货物、租赁货物、暂时进出境货物,下列行为需交纳税款的,适用海关
  再次接受申报日或核准日的税率(共性:批准)
  (1)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;
  (2)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销售的;
  (3)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;
  (4)暂准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/进境的;
  (5)租赁进口货物,分期缴纳税款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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